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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
       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,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,董事會對於盈餘分派議案之擬具,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求,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,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派之數額以及現金方式分派股東紅利之金額。
       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,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、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,如尚有餘額,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,
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,並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,為累積可分配盈餘,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%至100%,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30%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。